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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05 15:14:00 点击量:次 分享到

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附件1)和《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学位办〔2021〕2号)(附件2),现将本轮合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厅要求,我校参加本轮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共9个:

  (一)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002临床医学

  (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0710生物学、1006中西医结合、1008中药学、1011护理学

  (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51临床医学、1052口腔医学、1054护理、1055药学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2.2021年3月25日前,学校编制2020年度研究生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并报送浙江省学位办。

  3.2021年5月15日前,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4),结合我校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我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5.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学位授权点建立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6.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5)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

  7.加强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日常管理,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2022年3月)和第6年的3月底(2025年3月)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制定《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上传至指定平台,届时各学位授予单位可到指定平台下载。

  8.其他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9.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阶段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结合本省实际,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好专家培训,并依托专家组,严格按照《办法》组织评议和异议处理工作。

  3.抽评应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三、各学院报送材料的要求

  1.请各学院组织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做好本轮合格评估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各学院报送评估工作方案。

  2.撰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按自然年编写)(附件7),撰写要求可参考《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每年度3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纸质版(经学位点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电子版(主题词:***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学院名称)发邮箱wzmcyjsyxwb@163.com。

  3.2025年1月底前,学院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报《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8)、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的报送方式同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 萍,0577-86688010;

  温医大学位点评估群QQ群号:423095918

 联系地址:温州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心楼624室),邮编:325035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3月5日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docx

附件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docx

附件5: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docx

附件6: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式样及要求).docx

附件7: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提纲).docx

附件8: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件1-8.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