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9-29 16:50:23 点击量:次 分享到
各学院、医院、单位: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资格复审规定的通知》(温医大〔2021〕13号)(附件1)(以下简称“导师文件”)要求,我校决定开展新一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各学院、附属医院、其他联合培养单位教职工及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
二、申请条件
详见导师文件。中文期刊目录、自然指数包含的82种期刊目录等参见附件2-6。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依据遴选标准,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二)资格审核
各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非直管附属医院及联合培养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和资格审查,并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
各单位评审结果于10月31日前在本单位网站公示3天,公示材料示例详见附件7。经公示无异议后,请于11月1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注: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表格详见附件8;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表格详见附件9;3、直接认定相应类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表格详见附件10;4、引进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引进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温医大〔2020〕42号)执行,文件及申请材料参照附件11。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复审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若有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一律退回,对材料审核特别不严谨、不规范的单位将限额申报甚至停报一年。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位办审核后,在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过会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学校发文公布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材料要求
(一)材料时间要求
1、博导、硕导申请表(非护理专业学位)中涉及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2、护理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申请表涉及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上述业绩材料包括科研项目、获奖、学术论著、专著教材、专利、人才项目等。
(二)电子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给所在单位的要求
发送以下两份材料至所在单位:
(1)《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Word表格(符合导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者填写);
(2)《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认定汇总表》Excel表格。
温馨提示:《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与《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较往年有修改,请务必下载最新的申请表与汇总表。表格中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参考温州医科大学学位点目录(附件12)。
2、各单位提交电子材料给学校的要求
各学院、医院公示结束后,将导师个人《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Word文档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Excel表格(须汇总每位审核合格申请人信息)发送至wzykdxyjsyxwb@163.com。
注:所在单位和负责学院、医院名称必须填写规范,同一单位学院、医院的名称保持一致。
(三)纸质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给所在单位的要求
(1)申请人第一类纸质材料:不需要装订成册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Word文档(符合导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者填写)一份;
(2)申请人第二类纸质材料: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请按附件13要求按次序装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文章、课题、专著等如果页数比较多,请用颜色笔划出申请人信息,关键页折页;真实性保证书须附于材料的首页)。
申请人须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因弄虚作假或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5年内不能再进行申报。
2、各单位提交至学校纸质材料的要求
(1)将审核合格申请人的《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汇总表》一份递交至研究生院。
(2)将每个审核合格申请人的《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与其相关装订成册的材料放在一起。申请人的材料顺序与《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中的名单顺序保持一致。《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中必须有所在单位盖章、分管领导签字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组长签字。
(3)经费证明材料要求:学校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提供经费证明,请各学院(医院)于10月10日前汇总申请人的名字、所在学院(医院)及其学校的工号信息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学位办统一向计财处申请查询和打印申请人在校项目经费证明。
直属医院的经费,须由医院科技处提供经费证明;为方便统计,管理人员审核后请务必在“医院科研部门提供的经费证明”的A4纸右侧下方空白处,写上“学校的经费”,并计算医院和学校的总经费。如果有未划拨经费也一并写上并计入总经费。非直管附属医院申请人由所在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可用经费证明。
(4)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用上交。如果申请人已经将材料装订,请用红笔划掉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学院、医院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学术诚信、廉洁自律等情况严格审查把关并提供政审材料。
五、补充说明
1、根据导师文件的最新规定,限有临床医学背景的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可同时招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特提醒申请人在申请导师类型时加以注意,为衔接做好后续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请务必在申请表首页的导师类型(学术型/专业型)这栏填写两种类型。
2、填写申报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时务必慎重,后续涉及的招生专业与导师遴选审批专业一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然、林振星,0577-86688010;邮箱:wzykdxyjsyxwb@163.com
联系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心楼624室),邮编:325035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