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5日 点击量:次 分享到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专家、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如无涉密内容,要予以公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涉及项目、成果、荣誉等评选和推荐等事项的决议要进行公示,并设置5天异议期, 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个人和组织的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落实执行,未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他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