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5日 点击量:次 分享到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 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 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 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 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 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
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 许相关专家、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 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校学术 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 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 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如无涉密内容,要 予以公布, 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涉及项目、成果、荣誉等评选和推荐等事项的决议要进 行公示,并设置 5 天异议期, 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个 人和组织的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 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 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 当事人有异 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 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 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 应该积极落实执行,未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他会议 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 由校长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