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符合要求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提名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复审标准和办法;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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