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年10月25日 点击量:次 分享到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申请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组织和督查学位授权点评估,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核选聘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六)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相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学院和学科分布成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原则上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
(二)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三)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四)处理有关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制定本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水平遴选标准和资格复审标准,且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应的遴选标准和资格复审标准;
(六)提出本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拟增列名单和通过资格复审的建议名单;
(七)负责本学院的学位授权点建设和评估工作。